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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第1~3.2.1节)SEP: 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

Posted on 09/25/202009/25/2020 by 优昙华院

原文地址: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reflective-equilibrium

目录:

1. 反思均衡方法(The 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2. 近年来的历史

2.1 反思均衡在逻辑正当性证明中的起源(Origins in justification of logic)

2.2 反思均衡在伦理和政治哲学中的发展(Development in Ethics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Distinguishing Narrow from 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 区分狭义的反思均衡和广义的反思均衡Distinguishing Narrow from 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1狭义反思均衡Narrow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2 广义反思均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2.1正义理论

我们中的许多人,也许是我们所有人,都曾检验过我们对某一特定问题的道德判断,看看这些判断是否与我们对类似案例的信念以及我们对更广泛的道德和事实问题的信念相一致。在这种日常实践中,我们在这些不同的信念中寻求 “反思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以此来为自己澄清我们究竟应该做什么。此外,我们还可能通过寻求结论之间的一致性来说服自己,使自己相信结论是合理的和可接受的。即使这是我们日常实践的一部分,这种思考什么是对的并为我们的观点找到理由的方法是否可以辩护?

从最一般的角度来看,反思均衡是一个审议过程的终点,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反思和修正我们对一个探究领域的信念,无论该信念同道德有关还是无关。这种探究可能涉及到具体的道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是正确的事情?”或逻辑问题:”这是否是正确的推论?” 或者,这种探究可能更笼统,问我们应该接受哪种关于正义或正确行动的理论或说明,或者我们应该使用哪种归纳推理原则。我们也可以把这个过程或方法本身称为 “反思均衡方法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反思均衡方法可以由单独行动的个体来实施,也可以由共同行动的个体来实施。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方法是对话式的,参与者之间即便能达成共识agreement among participants,也不一定能够寻求到一致性coherence。我们应当将这种方法理解为寻求信念之间的一致性seeks coherence among beliefs,因为不同人之间的达成共识很可能不包括信念的真正连贯性。

在下文中,我们首先对反思均衡方法进行概述,并对其历史进行简要评论。然后,我们更详细地讨论该方法的演变及其在约翰.罗尔斯工作中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我们接着评论了一些争议,这些争议围绕着反思均衡的这样一个观点:我们在反思均衡中得到的道德或逻辑信念之间的一致性,可以作为证成这些信念的理由,这些理由包括道德直觉moral intuitions或关于世界的事实。最后,我们讨论了这种方法对伦理学工作的一些影响。

1.反思均衡方法(The 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反思均衡方法在于在我们深思熟虑的判断中来回思考 (有人说是我们的 “直觉”,尽管反思均衡方法的命名者罗尔斯(Rawls,1971)避免使用 “直觉 “一词),这些深思熟虑的判断涉及特定的事例或案例,涉及我们相信是支配这些事例或案例的原则或规则,涉及背后的理论考虑,这些背后的理论考虑使得我们去接受这些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原则或规则。我们在任何必要的地方修改这些判断,以使不同的判断之间达到可接受的一致性。当我们在这些信念之间达成可接受的一致性时,这个方法就成功了,我们就实现了反思均衡。可接受的一致性要求我们的信念不仅彼此一致(一个弱的要求),还要求其中一些信念为其他信念提供支持或提供最佳解释。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可以修改先前的信念,还可以增加新的信念。不需要保证反思均衡是稳定的–当我们的思维中出现新的元素时,我们可能会修改它(Schroeter 2004)。在实际情境中,当我们之前完全没有把握的时候,这种思考可能会帮助我们得出一个关于我们应该做什么的结论。(Scanlon 2002)。当作为组成部分的我们的判断、原则和理论是我们不愿意进一步修改的时候,我们就会达到一个最佳平衡,因为这些判断、原则和理论对我们来说具有最高程度的可接受性或可信度。另一种说法保留了可修订性revisability 的重要性,并强调检查我们的道德直觉的积极作用,但拒绝对一致性理论的呼吁appeal to coherentism,而倾向于将我们的直觉道德判断intuitive moral judgments视为正确的那种,以算作基础性的判断,即使这些基础性的判断并非不可动摇(McMahan 2000, Nichols 2012).

反思均衡方法在若干研究领域,包括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以及理论哲学和应用哲学中,被倡导为对正当性的一致性说明coherence account of justification(区别于对真的说明contrasted with an account of truth)。这种正当性观点所依据的关键思想是,我们用我们所持有的其他信念来 “检验 “我们的信念系统的各个部分,寻找其中一些信念支持其他信念的方式,在最广泛的信念集合中寻找一致性。当一些信念受到其他信念的挑战时,在各个层面上对它们进行修正和完善。例如,关于某一特定案例的道德原则或道德判断(或者,归纳或演绎推理的规则或某一特定推理),如果将它与我们关于正确行动的其他信念(或正确的推理)相联系,经过适当的反思,并在我们整个信念系统中进行适当的修正之后,就会具有正当性。根据这一论述的延伸,一个人如果持有一个原则或判断,这些原则或判断与其他相关信念处于一种反思均衡状态,就可以说他相信这个原则或判断是正当的。

因为我们要在各个层次上修正我们的信念,因为我们要在这些信念之间来回思考,并使这些信念受到各种批评的挑战,所以这种一致性观点与各种许多基础主义证成方法foundationalist approaches to justification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伦理学中,一些基础主义方法foundationalist approaches 把我们的道德信念的某些子集视为固定的或不可更改的。其他的基础主义者至少声称,我们的某些道德信念具有立即或直接的正当性immediately or directly justified(也许甚至是不证自明 “self-evident”的)或有保证的warranted (抛弃了可修订性revisability)。还有一些人认为我们的某些信念子集至少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道德信念而被证明是正当的,即使它们是根据对人或人性的必然或偶然的看法necessary or contingent views of the person or human nature或诉诸道德话语的逻辑appeals to the logic of moral discourse而被证明是正当的(Timmons 1987)。反思均衡不太可能挑出任何此类特权或直接证明合理的信念,从而区别于所有这些形式的基础主义。罗尔斯(1974)认为,道德原则能够如此令人信服地(不言自明)形成,以至于我们会倾向于这些原则及其后果,而非我们们以前所持有的所有经过考虑的道德判断,这是极不可能的,至少是低概率的。因此,罗尔斯并没有彻底否定基础主义,这一点被一些愿意无视罗尔斯并未把话说绝的人抓住了,他们认为这种基础主义根本就不可能。如果我们认真对待罗尔斯的概率判断,那么,一种信念的正当性就(高概率地)在于它与其他信念的一致性,而不在于它建立在基础主义主张的信念之上。

因为在这些方面它不是基础主义,反思均衡也避免了其他一些有问题的区别或主张,这些区别或主张是努力展示如何直接证明某些信念是正当的或有保证的some beliefs can be directly justified or warranted.。例如,一些基础主义者认为特定的道德判断particular moral judgments是固定的;另一些人可能会认为,是我们的道德原则moral principles,或一些能够从中提取出道德原则的更加深层次的理论信念deeper theoretical beliefs,才是固定的和不可修改的部分。这两种方法的一些支持者甚至声称,一种道德感或能力moral sense or faculty向我们揭示了这些直接正当的信念。对另一些人来说,我们可以在某种深层的道德信念结构deep moral belief structure中发现基础性的信仰,这种结构是通过对道德判断的仔细考察而向我们揭示的,可以说是先验priori的。当代实质伦理学substantive ethics研究中,相当一部分将诉诸道德直觉或以这种方式考虑的判断(Thompson 1976, McMahan 2000, G.A. Cohen 2007)。一些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引用罗尔斯(1974)的观点来支持反思均衡。我们在这篇文章的后面会再次回到直觉主义的话题。

与此相反,反思均衡的倡导者可以摆脱如下的争议:为何对特定信念子集的证明是能够直接合理的。如罗尔斯(罗尔斯1971)所做的,当他将某些信念称为初始固定点initial “fixed points”时,这些信念仍然是可修正的;无论如何,它们都不是我们所信奉的独立于我们所持有的其他道德和非道德信念的观点,因此它们没有特殊的基础(Harman 2003)。 最初的信念的这种可修改性以及在要求提出理由时对其他信念的依赖性意味着他们不需要面临和和基础主义面临的质疑相类似的认识论层面的质疑。

然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一个重要的争议点,特别是在伦理学方面,并不是说反思均衡允许修正所有的道德判断,而是说,反思均衡如何为最早提出的那些判断提供理由that it involves giving some initial justificatory weight to them at all.。

2. 近年来的历史

2.1 反思均衡在逻辑正当性证明中的起源(Origins in justification of logic)

这种证明归纳逻辑规则正当性的方法—但没有以”反思均衡”术语命名—是由纳尔逊.古德曼在其经典的《事实、虚构和预测》(Goodman 1955)中提出的。古德曼的想法是,我们通过使归纳逻辑或演绎逻辑中的推理规则与我们在广泛的特定情况下判断为可接受的推理规则达到反思均衡来证明这些规则的合理性。如果推理规则与我们所认为的可接受的推理实例不相符合,那么任何推理规则作为一个逻辑原则都不会被接受。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可接受的推理规则的信念受到我们认为是好的或正确的推理实例或事例所提供的 “证据 “的制约。同时,我们应该纠正或修正我们对最初可能认为可以接受的特定推论的看法,如果我们认为它们与我们普遍接受的规则不相容,这些普遍规则因为反过来能最好地解释广泛的其他可接受的推论而不容拒绝。

有些人批评这种说法过于重视我们实际的归纳实践(Stich 1990,Kelly and McGrath 2010)。显然,并非所有个体的日常推理实践中的所有要素都是合理的。例如,我们中的许多人都不得不懊恼地承认,在自己对游戏或生活事件的投注中犯了赌徒谬误的错误。相当普遍的是,心理学研究揭示了在广泛的情境中普遍存在的推理错误。最近,还有人提出,反思均衡作为归纳推理的一种证明形式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作为一种方法是脆弱的,它的特性在于当信念达到一种平衡时候,这些信念本身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allowing some features of our beliefs to trigger significant changes in the equilibrium they reach)而且它作为一种告诉我们应该用其他信念来代替某些信念的方式,对其可靠性提供了不充分的保证(and it provides inadequate assurance about its reliability, as a way of telling us what beliefs to replace with other beliefs)(Harman and Kulkarni 2006)

尽管古德曼认为我们的推理实践的正当性取决于我们在归纳和演绎推理时接受的推理,但他并非只是试图将我们偶然会发现人们(不反省地)做出的任何推理系统化。相反,他坚持认为,在我们从暂定原则到实践的过程中,实践可以而且应该得到修正,在适当的地方进行修正,大概可以消除一些心理学研究以及我们的日常经验所揭示的那种不一致的地方。但是,有些批评家问(Siegel 1992),如果实践应该被修正,为什么我们要把与实践的 “契合”看成是完全正当的呢?

对古德曼的建议进行更宽泛的解读,就会扩大他所提出的反思均衡,把逻辑学家所发展的如何为接受或拒绝推论提供一个可靠标准的那些信念beliefs about standards for acceptable inference(尽管有人认为,广义化的反思均衡并不能克服上述的可靠性问题)这种标准本身并不是独立于所有推理实践的。当人们意识到他们的推论与其他推论不一致时,他们就不会放弃那些推论,这些推论反映了关于什么算是好的实践的观点。正是根据这套更广泛的信念,包括对这种标准的阐述,我们才能把一些推论确定为错误的或是有偏差的,并纠正这些做法。对话环境中信念的某些变化最好通过指出某些人掌握其他人的见解来最好地解释。因此,使用反思均衡方法的个人可能会看到对他们先前接受的观点的批评。这是对话性的反思均衡和个人进行的反思均衡相一致的地方。(我们很快会谈到广义和狭义反思均衡的区别)。

2.2 反思均衡在伦理和政治哲学中的发展(Development in Ethics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罗尔斯(Rawls 1971)认为,正义理论的目标是确立公平合作的条件,这些条件应该支配自由平等的道德主体。根据这一观点,在相互竞争的正义观念或原则中进行选择的适当视角是一种假设的社会契约或选择情境,在这种情境中,契约者的知识、动机和任务都受到特定方式的约束。由于这种选择情境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所以罗尔斯把这种选择中产生的正义观念称为 “作为公平的正义”。他认为,在这些约束条件下,理性的契约者会选择保证基本自由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原则,以及这样的原则:只有当某种不平等使处境最差的人尽可能过得好时,才会允许这种意义上的不平等。

但是,罗尔斯并没有简单地接受签订契约者在这些选择约束下选择的任何原则,而是对这些原则又施加了进一步的条件。所选择的原则还必须符合我们在反思均衡中对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如果他们不这样做,那么我们就需要修正契约情境中对选择的约束,直到我们达成一个契约,该契约将产生一些原则,这些原则与我们考虑过的正义判断处于反思均衡状态。这种限制构成了一种进一步的保证,即在选择情境中关于公平合作条件的审议结果(原初立场)实际上被视为关注于正义而不是其他领域。实际上,契约的装置本身必须与我们关于正义的其他信念处于反思均衡状态。契约帮助我们决定我们应该从竞争的观点中选择什么原则,但是使用它和设计它以达到那个目的的理由本身必须来自它帮助我们实现的反思均衡。

因此,反思均衡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建构和论证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Daniels 1996; Scanlon 2002).其在建构中的作用是其作为一种思辨形式的例子。对罗尔斯的理论和他的反思均衡的批评者,特别是功利主义者utilitarianism,对该方法对道德判断或直觉的突出地位提出了质疑challenge the prominence the method gives to moral judgments or intuitions。从这样的初步判断中构建一个理论就是把它建立在容易被怀疑的基础上,因为我们的许多信念不过是历史的偶然和偏见,甚至是迷信的结果。事实上,有人认为,如果我们 “操纵 “契约,使它产生与我们的直觉相吻合的原则,那么契约本身就没有正当的力量(Hare 1973)尽管有这些批评和其他批评,但该方法的捍卫者还是对其进行了阐述,并将其扩展到伦理学的广泛领域中使用。在本文的后面,我们将更详细地考虑对这一方法的一些批评和它的一些扩展。不过,在此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全面的描述。

3. 区分狭义的反思均衡和广义的反思均衡Distinguishing Narrow from 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1狭义反思均衡Narrow Reflective Equilibrium

反思性平衡可能是狭义的,也可能是广义的(Rawls 1974)。我们大家都熟悉道德审议中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在我们倾向于对某一特定案例中的正确行动做出的判断和我们为这一判断提供的理由或原则之间来回思考。通常,我们会考虑特定案例的变体,对照这些变异 “检验 “原则,然后对原则进行完善和具体化,以适应我们对这些变体的判断。如果我们最初的观点不符合我们逐渐倾向于接受的原则,我们也可能修改我们对某些案例的说法。

这种修正可能构成一种道德上的惊喜或发现(Daniels 1996)。例如,假设我们正在考虑是否应该在分配医疗服务时忽略年龄。许多人最初认为,年龄和种族一样,是一个 “与道德无关的特质”,他们会坚持认为,按年龄来分配医疗服务和按种族来分配医疗服务一样,是不可接受的。然而,在考虑各种情况后,可能会发现,虽然我们不改变种族,但我们都会衰老。这种差异意味着,如果在一生中系统地对不同年龄的人实行不同的待遇,就不会像种族那样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我们可能会因为这种认识而认为,在某些条件下,年龄配给可能是可以接受的,而种族配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这对许多改变观点的人来说是一种道德上的惊喜。

只要我们仅关注于特定的案例和适用于它们的一组原则,只要我们没有将我们所遇到的观点从其他道德角度接受广泛的批评,因此,我们仅在寻求狭义反思均衡。据推测,我们在狭义均衡中得出的原则最能 “解释 “所考察的案例。然而,其他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狭义均衡,包含不同的原则和对正义的判断。事实上,这样的一种狭义均衡可能被定性为典型的功利主义,而另一种狭义均衡,我们可以认为是康德主义的,或许是自由主义的。因此,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个关于正当性的重要问题,但狭义反思均衡的方法却没有回答:我们应该接受哪一套关于正义的信念?

因为狭义的反思均衡并不能回答这个问题,所以它似乎是一种适合于道德人类学的描述性方法descriptive method,而不是对伦理学中正当性的规范性描述normative account of justification in ethics。事实上,罗尔斯(Rawls 1971)曾经提出,在反思均衡中得出与我们的道德判断相匹配的原则,可能会揭示我们的 “道德语法”“moral grammar”,类似于揭示我们的基础语法,这些基础语法藏于我们作为母语使用者的句法能力之后——这些句法能力能够对语法形式做出判断。(Rawls (Rawls 1971) at one point suggested that arriving at the principles that match our moral judgments in reflective equilibrium might reveal our “moral grammar” in a way that is analogous to uncovering the grammar that underlies our syntactic ability as native speakers of a language to make judgments about grammatical form.)为了支持这种类比,一些当代理论家系统地研究了我们的道德直觉,往往是通过假设的而不是真实的案例,他们认为他们正在发现一种潜在的道德原则结构moral structure of principles(见Kamm 1993),也许这种结构是先验的。

在《正义论》(1971年,1999年修订版)中,罗尔斯没有使用狭义和广义反思均衡的术语,他在《作为公平的正义》( A Restatement (2001, p. 31).)中遗憾地谈到了这一疏漏。不过,他还是评论说,如果我们只寻求一种仅仅是为了熨平一个人信仰体系中的微小不一致的反思均衡,那这种反思均衡就并不是真正具有哲学意义的伦理学方法的使用,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证明逻辑推理合理的情况下可能并非如此。相反,他说,为了使反思均衡方法具备道德哲学的要求,一种反思均衡应该寻求通过论证和推断(arguments and implications)来挑战现有的信念,这些论证和推断源自于大量道德和政治哲学文献中各种发展完备的立场(panoply of developed positions in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2nd Edition, 1999, p. 43)这种反思均衡将是对原有信念的相当大的批判压力的回应。这种努力应该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对什么是正确的进行深入思考。罗尔斯将这种更广泛的挑战形式称为广义反思均衡方法method of 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2 广义反思均衡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3.2.1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建议是,只有扩大我们具备一致性的信念范围,我们才能充分思考确定我们应该采用的正义原则,并说服我们的选择对我们自己和他人是合理的。事实上,我们应该愿意用发展过的各种类型的道德理论(developed moral theories of various types)来检验我们的信念,但显然不要求囊括所有这样的观点(as Arras 2007, Strong (2010) comment, Kelly and McGrath 2010),否则我们将永远不会得出结论,但至少我们必须考量一些其他可能作为替代方案的理论。(我们在与他人的讨论或商议中经常这样做。一个论证或商议的结论如何,可能取决于考虑了哪些替代性观点,或者取决于谁被纳入商议)实际上,罗尔斯(罗尔斯1971)对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 进行两两对比,正是寻求广泛的反思均衡的一种实践。例如,在广义的反思均衡中,我们扩大了相关的道德和与道德无关的信念(包括一般社会理论)的领域,说明在什么条件下,理性的人在相互竞争的原则中作出选择才是公平的,以及有证据表明,由此产生的原则构成了一种可行的或稳定的正义概念,即人们可以维持对这些原则的承诺。罗尔斯的论点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是功利主义,是在广泛的反思均衡中出现的。

例如,在罗尔斯的契约情境中,对选择的约束constraints on choice,如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使我们无法知道关于我们自己的事实和我们的具体偏好,这就需要说明理由。罗尔斯需要证明这些约束对所有的契约者都是 “公平的”(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 “是他对我们如何发现什么是正义的这一程序性描述的标签)为了提供这样的理由,罗尔斯呼吁人们相信 “自由平等 “的主体的基本 “道德力量”(他们可以形成和修正他们对什么是善的概念,他们有正义感)他还呼吁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理想,在这个社会中,正义原则作为调和争端的公共原则发挥着特殊的作用。罗尔斯甚至必须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社会基本益品 “primary social goods”的说明,如果不知道自己实际偏好的主体要决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对他们更好,那么这个说明是必要的。

因此,契约的装置在一定的背景理论中处于反思均衡,而这些背景理论本身就包含着道德信念。这些理论或关键性信念是关于人的本质、道德或正义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关于程序正义的信念。契约不是简单地建立在关于人的理性的无争议的假设之上,尽管它在它所施加的约束下描述了一个理性的选择问题;它也不是建立在关于实践推理或道德话语的逻辑或语义的形式考虑之上(nor is it based on formal considerations about practical reasoning or the logic or semantics of moral discourse)。如果罗尔斯试图通过诉诸完全与道德无关的理论来证明契约的结构,那么他就会为这些原则提供一种独立的理由,从而将它们定性为基础性的(Daniels 1996, Timmons 1987)所以,背景理论本身就是道德的说法,是得出罗尔斯显然是拒绝基础主义的部分理由。(如前所述,一些哲学家认为反思均衡与基础主义是相容的,在这方面引用了罗尔斯的观点,不过他们忽略了他的概率判断,即这种相容性原则上是存在的,而且极不可能被满足)如果不接受这个更广泛的道德信念范围,罗尔斯的构造就缺乏支持,如果这种构建被修改,他反对功利主义的一些论点就会被削弱。

如果我们关于正义的信念在这样一种广义的反思均衡中保持一致,那么我们对正义的信念就是合理的(推而广之,我们持有这些信念也是合理的)显然,广义反思均衡的方法在这里只是通过诉诸罗尔斯使用它的细节来说明。如果我们从这一细节中抽象出来,我们就会看到,在许多一般性的层次上,有一个复杂的结构和信念的互动,对正义的建构产生影响(we see that there is a complex structure and interaction of beliefs, at many levels of generality, that bear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ccount of justice)。我们稍后在谈及对方法的一些批评和这种方法对伦理学工作的影响时,将回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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